致企业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

公开信 时间:2018-05-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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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不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不全面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就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下面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致企业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致企业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一】

  全省各企业负责人: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广大企业作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不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不全面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就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明确了各排污单位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治措施。企业如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必将会受到严厉惩处,甚至付出惨痛代价!

  安徽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得到全面加强,全社会自觉守法的良好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但是,我省仍有少数企业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违法排污,甚至发生暴力抗拒环保执法情况。2017年3月12日,宿州市砀山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在检查砀山奕翔纺织有限公司时遭到暴力阻碍和殴打,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事件发生后,砀山县环保、公安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暴力抗法人员被绳之以法!环保部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砀山县暴力抗拒环保执法事件,要求各地严肃查处环境违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净化环保执法环境。

  我省各级环保、公安部门将按照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依法严惩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综合追究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切实营造良好环保执法环境,维护环保执法权威。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树立法治信仰,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希望全省各企业认真吸取砀山县暴力抗拒环保执法事件教训、引以为戒,深入学习《环境保护法》,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依法规范经营,主动配合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让企业成为安徽环保事业发展的促进者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扎实推进绿色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做出贡献!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公安厅

  2017年4月24日

  致企业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二】

  尊敬的厂长(经理):

  20XX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举措、新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排污单位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治措施。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之际,我们以公开信的形式提醒各位企业朋友在百忙之中认真学习这部新环保法,自觉成为新环保法的模范遵守者,更希望那些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排污单位尽快整改到位。

  新环保法涉及排污单位比以往更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是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是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是未批先建直接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五是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是民事责任。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七是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各位厂长(经理)朋友们,呼吸清洁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物是人民的根本福祉,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真诚希望您能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让您的企业和职工成为XX环保事业发展的促进者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

  XX省环境保护厅

  20XX年1月1日

  致企业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三】

  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关于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开信

  全国各企业负责同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抉择,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步入新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的新《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必将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快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对这部法律重器,必须满怀敬畏之心,严肃认真遵守执行。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依法生产经营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希望你们自觉遵法守规,履职尽责,注重预防,遏制事故,促使企业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贯穿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崇高理念,这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的必然要求。企业发展的潜力蕴含在员工之中。每个员工心中所想所盼,都是希望企业发展、家庭幸福,能“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作为企业负责人,必须把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作为最高职责。因为它不仅关系着员工的生命安全,也连着众多家庭幸福,连着社会和谐安宁。要把员工当亲人、当成自己的兄弟姐妹,带着深厚感情关心他们的安全健康,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不顾他们的生命去冒险,让安全第一的种子深深埋入企业和每位员工的心灵深处。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树立法治信仰,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希望你们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抓住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共同努力推进依法治安,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为建设法治中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感谢你们为安全生产事业付出的努力。祝愿所有企业安全发展,祝愿每位员工平安幸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XX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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