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明珠冶炼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报告 时间:2021-08-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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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摘要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梅州市明珠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冶炼公司)。

      评估目的:本次资产评估是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明珠冶炼公司股权提供评估基准日时有关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范围:委托方指定用于本次评估目的的明珠冶炼公司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相关负债(详看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评估原则: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

      主要评估方法:成本法。

      评估基准日:2003年4月30日。

      评估结论:经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测算,评估基准日2003年4月30日,明珠冶炼公司的总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141,229,148.75元,调整后账面值为人民币141,238,290.99元,评估值为人民币142,891,618.87元,增幅1.17%;总负债账面值为人民币99,386,575.20元,调整后账面值为人民币99,395,717.44元,评估值为人民币99,395,717.44元,增幅0.00%;净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41,842,573.55元,调整后账面值为人民币41,842,573.55元,评估值为人民币43,495,901.43元,增幅3.95%。(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清查评估明细表)。

      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在2003年4月30日至2004年4月29日内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其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联信评估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定代表人:陈喜佟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熊钻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邝钢玲

      第二部分资产评估报告

      联信评报字(2003)第A041号

      广东联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梅州市明珠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冶炼公司或委托方)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明珠冶炼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2003年4月30日所表现的资产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资产占有方)

      名称:梅州市明珠冶炼有限公司

      注册号:4414001909147

      成立日期:2000年1月16日

      住所:梅县雁洋镇对坑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冶炼、销售:有色金属、黑色金属。

      登记机关: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历史沿革及资产、经营情况:

      明珠冶炼公司前身为梅州市金雁铜业公司冶炼化工厂,始建于1988年8月,1990年正式投产,并划归梅州市金雁铜业公司直接领导。1999年,经梅州市人民政府梅市府办函[1999]26号文批准,在梅州市金雁铜业公司冶炼化工厂的基础上,由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梅州市金雁铜业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明珠冶炼公司,于2000年1月16日在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为4414001909147。明珠冶炼公司注册资本为3750万元,其中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梅州市金雁铜业公司出资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明珠冶炼公司主要生产标准阴极铜产品,目前每年生产能力已达到10000吨标准阴极铜、附加工业硫酸15000吨的生产能力,并回收冶炼过程中阳极泥含金和阳极泥含银等稀有金属阳极泥,产品主要销往珠江三角洲及汕头地区。目前明珠冶炼公司的生产管理状况良好,产品质量优良。

      明珠冶炼公司近三年(经审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2000年产品销售收入17,942.36万元,净利润871.67万元;

      2001年度产品销售收入17,428.04万元,净利润665.88万元;

      2002年产品销售收入22,262.83万元,净利润383.60万元;

      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2003年4月30日,明珠冶炼公司总资产14,122.91万元,负债为9,938.66万元,净资产为4,184.25万元。2003年1至4月产品销售收入9,583.40万元,净利润146.08万元。

      二、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是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明珠冶炼公司股权提供评估基准日时有关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范围:委托方指定用于本次评估目的的明珠冶炼公司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相关负债(详看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主要资产概况:

      1、流动资产账面值人民币138,191,774.49元,其中:货币资金人民币10,410,428.59元,应收票据人民币3,577,055.11元,预付账款人民币8,642,295.13元,应收账款人民币12,174,894.02元,其他应收款人民币175,325.27元,存货人民币103,202,376.37元,待摊费用人民币9,400.00元。

      2、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人民币11,334,547.61元,净值人民币3,037,374.26元。

      其中:

      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账面原值人民币1,907,430.29元(不含地价),净值人民币934,616.63元,主要构筑物为电解池槽等;

      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人民币9,427,117.32元,净值人民币2,102,757.63元,主要为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

      3、流动负债账面值人民币99,386,575.20元,其中:短期借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应付账款人民币23,447,215.41元,预收账款人民币1,688,479.29元,其他应付款人民币55,657,176.00元,应付工资人民币1,395,129.48元,应付福利费人民币2,460,076.00元,应交税金人民币1,443,487.62元,应付股利3,260,606.22元,其他应交款人民币34,405.18元。

      以上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并经过了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证。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03年4月30日。

      五、评估原则

      (一)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本公司独立进行资产评估操作,未受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参与本项目的有关评估人员与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本公司评估人员在掌握详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评估结论;

      本公司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根据评估目的,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对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的资产价值进行公允的评价。

      (二)本次资产评估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

      本次资产评估以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市场公允价值。

      (三)本次资产评估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本次资产评估是根据被评估资产可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条件进行的,并以此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本次评估取价时,对于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存在多种价格或价格标准,选用最合理的一种;

      本次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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